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毓毓的窩是我個人覺得評價很好的一個網誌,
比起很多八股或是有名的網站可是優質多了~~
(我不認識毓毓的窩的站長,可是很大力推薦這個網站)
是可以交流並且容納不同意見的回應。
他總會有另外的推理方式跟見解讓我覺得很有趣,獲益也很多,
這篇是我固定去看的網誌中的其中一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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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邊的朋友多少知道小弟我正在外貿協會受訓。

而今天一個教授信用狀的老師,在信用狀押匯上誤稱「將信用狀設定抵押」。
小弟中堂休息時跟同學討論指出這樣的誤稱並不恰當,
但老師又在課堂上進一步表示「抵押」與「質押」沒有太大差異,
純粹是念法律的人喜歡玩弄文字的無聊把戲。

在這裡我想談一談,這兩者究竟法律上有多大的差異,
希望能給予大家較正確的概念。

一.何謂抵押?

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甫通過不久的新修的物權編:
【第 860 條 —- 稱普通抵押權者,
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,
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。】

這裡就能看出「稱信用狀押匯是設定抵押」有多麼不妥;
因為信用狀乃一有價證券,並非民法第66條第一項定義的【不動產】
(稱不動產者,謂土地及其定著物。)

更重要的是抵押權有一個很大的特色,
就是設定抵押權並不用移轉標的物之占有!

接著我們往下看:

二.何謂設質(質押)?

民法第 884 條:
【稱動產質權者,
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,
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。】

這裡很明顯,動產質權是以動產為標的,
必須移轉標的物之占有為必要!

我舉個簡單的例子來幫助大家理解:

我去銀行借錢,將家裡的房屋拿來提供擔保給銀行。
假如今天我是設定抵押,那麼我只要去做抵押權設定登記,
我並不需要搬出我現在居住的房屋。
反過來,假若我是設定質權(當然我們知道不動產不能設定動產質權),
那麼我就必須搬出我現在居住的房屋,將房屋移轉占有給銀行,
否則我設定的質權會淪為無效。

至此我想對這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,
應該有基本上之認識。接著我們來談談:

三.信用狀押匯行為本身的法律性質為何?

信用狀押匯這裡我們以老師提的狀況為主:
受益人純將信用狀與相關單據,向押匯銀行請款。
英文上稱這樣的法律行為係”Negotiation”,非”Purchase”。
所以銀行絕非是「讓購」該信用狀,而是一種授信行為。

那銀行授信,將價金移轉給受益人需要擔保,
於是必須以信用狀與相關單據來為之。這個動作肯定是「設質」!

一來因為信用狀與相關單據是動產,非不動產,不可能設定抵押。
二來銀行押匯時,會將信用狀與相關單據收走保存,
顯見「移轉占有」之必要!

四.誤解法律性質的後果

老師誤解了【抵押】與【質押】兩個不同的法律用語,
認為二者並未有多大的不同。那麼今天我們到銀行去押匯,
可以解為係將信用狀設定抵押,
則我們可以主張不將信用狀與相關單據交付給銀行收存,
因為抵押權並不以移轉占有為必要!

請問,我們跟銀行說:「錢我要拿走,信用狀不給你!」
你看銀行還讓不讓我們押匯?

況且,說「拿信用狀抵押」,
本身就已經不符合【抵押權必須是不動產為標的】的構成要件,
就算真要設定也是淪為無法成立的法律行為!

故法律用語的字斟句酌,絕非僅是法律人喜歡玩文字遊戲。
事實上就小弟的經驗,多數情況都是有其必要,才會如此仔細要求。

在批評別人的專業前,我希望的是大家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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